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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汕市区府通〔〕4号   清明期间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明火上坟祭祖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3月15日至4月15日止定为全区森林特别防火期,全区的所有山林区域为重点防火区,重点防火区在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定为烟花爆竹禁燃期。   二、重点防火区在森林特别防火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林区上坟祭祖、殡葬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燃香点烛、焚坟草等一切明火;   (二)在林区和林区边缘烧灰、烧埂、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三)在林区和林区边缘野炊、烧烤、玩火、吸烟;   (四)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和狩猎方法;   (五)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未经批准的其它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的,一律予以收缴。   四、对未成年和痴、呆、傻、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监管不严,引发森林、山坡、草丛灌木火灾的,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告,未造成损失或虽造成损失,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肇事者负责赔偿损失。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纵火或失火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区森林公安机关(举报)或区森林防火办(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实行。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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