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做好我市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于今年9月份开展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汕尾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年修订)》(粤教继函〔〕1号),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5号)要求,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我市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认定程序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华侨、红海湾户籍的由市城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

(一)网上申报

1.网上报名。申请人于年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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