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号)

汕府公字〔〕2号

汕尾市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年5月24日以粤府土审(01)〔〕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实施征地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征收位置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权属单位: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定家声经济合作社、东加冲经济合作社。面积4.公顷。征用土地的用途:汕尾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五类地区。现按下列标准执行: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75.60万元/公顷、园地58.15万元/公顷、林地28.6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20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坟墓、水井和其他附属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按本次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留成用地指标0.公顷,留用地按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六、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有效文件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湖村定家声经济合作社、东加冲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向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年7月5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

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3号)

汕府公字〔〕3号

汕尾市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年5月31日以粤府土审(01)〔〕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实施征地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征收位置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权属单位: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盐仕居民小组、后径经济联合社、东兴社区新楼经济合作社。面积36.公顷。征用土地的用途:汕尾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五类地区。现按下列标准执行: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75.60万元/公顷、园地58.15万元/公顷、林地28.6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20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坟墓、水井和其他附属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按本次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留成用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留地安置。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六、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有效文件到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盐仕居民小组、后径经济联合社、东兴社区新楼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向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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