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12点30分许,汕尾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在甬莞高速巡逻时,发现应急道有一位行人,巡逻民警迅速将该人送离高速公路,排除事故安全隐患。经了解,当事人李某果,男15岁,小学五年级学生,陆河河口镇人,想沿高速走回家。最后在值班民警的帮助下,将其送回河口镇让其返家,同时对其作了道路安全教育。

汕尾交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人切勿上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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