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告

(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向社会征集有关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近期有去过武汉疫区的人员或接触过从疫区回来的人员必须自行报告。

  二、凡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必须自觉到当地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以便筛查存在风险。

  三、接受群众举报的联系方式:

  1.汕尾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2.市城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3.陆丰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4.海丰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5.陆河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6.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7.华侨管理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汕尾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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